江汉大学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龚越发布时间:2019-04-15浏览次数:1254

江汉大学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风建设、人才引进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根据《江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是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教学、科研以及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学院应充分尊重和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由7-9人(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全院教师和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民主推荐以及院长提名两种方式产生,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由院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其当然的委员。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每次换届时新入选的委员不超过半数,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注意学科的分布和各学科的相对平衡。

第九条原则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人选增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认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学院综合办公室,设秘书1人(兼),负责学术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下不再设置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领导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勤勉尽职。

第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

(一)对我院教职工向学校及其以上部门申报的科研项目,需经学院审批的,学术分委员会必须按程序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研究,否则,学院不向上级推荐;

(二)学院科研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对学科建设、专业调整与改造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意见;

(四)对重点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研究;

(五)承担院长委托办理和论证的其它有关的学术问题;

第十八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聘任名誉(客座)教授的考评;

(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的遴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名誉(客座)教授聘任计划;

(三)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配合校学术委员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开会时间、地点、议题或内容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并提前两天通知各委员,院办公室负责为会议的召开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秘书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

第二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不能到会时应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并说明理由,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委员已接会议通知而不到会且会后又不主动说明理由的被视为无故缺席会议,委员无故缺席会议两次则被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一旦放弃其职务时,若院学术委员会未到换届时间,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名或者院长提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增补人选。

第二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一般为一周)。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含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做出说明。审议通过的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向全院公开,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发布。经学院党委会或者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修订本章程,修订方案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有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其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术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